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办法》颁布前已成立的企业,应于《办法》实施后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新成立单位,应于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应在获准之日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下列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1、驻本市的部属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
2、省属差额拔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中央、省、市属、部队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
5、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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