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费仍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一)企业职工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因工(公)受伤职工及生育的女职工;
(三)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五十四条 成立由卫生、财政、药品监督、劳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医学技术专家组成的投诉案件鉴定委员会,定期对投诉的争议案件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制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同时废止,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所欠职工的医疗费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国民经济统计年报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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