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经济损失,并会同物价、卫生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二)故意给冒名顶替者开处方、诊治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第四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经济损失,并会同物价、药品监督部门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合理的超处方剂量配药的;
(二)将处方用药更换为基本用药目录以外药品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及批零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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