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一)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以下简称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四)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二)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三)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四)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定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如肾透析、肿瘤放化疗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五)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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