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入:
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
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
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0%计入。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数额后的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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