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依据职工就医医院的级别及住院次数设置。(见下表):
医院级别 起 付 标 准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
三级 10% 7% 5%
二级 8% 5% 4%
一级 6% 4% 3%
医疗费在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本人自付;
(二)1、一次性医疗费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治 疗 费
用 档 次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 14 16 18 11 13 15
5000元以上 至10000元 12 14 16 9 11 13
10000元以上至20000 元 10 12 14 7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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