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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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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安市单位或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依据职工就医医院的级别及住院次数设置。(见下表):

  医院级别 起 付 标 准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

  三级 10% 7% 5%

  二级 8% 5% 4%

  一级 6% 4% 3%

  医疗费在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本人自付;

  (二)1、一次性医疗费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治 疗 费

  用 档 次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 14 16 18 11 13 15

  5000元以上 至10000元 12 14 16 9 11 13

  10000元以上至20000 元 10 12 14 7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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