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
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
第三章人员录用
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