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个人代理人分为三个系列:
(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三)保全员系列:保全员系列的管理办法详见《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孤儿保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解决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以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
8、为直管人员提供担保;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8、同组以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