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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基本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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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理人管理办法是代理人的基本大法,是提高个人收入和团队绩效的有利工具。作为超级寿险营销员,须懂基本法、用基本法。以下就是中国人寿的保险基本法。
  (一)任分部经理满24个月;
 
  (二)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三)直管分部经理2人、处经理1人,所辖人员108人;
 
  (四)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6Q;
 
  (五)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六)通过分部经理晋升部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七条部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业绩符合合同持续条件:
 
  (二)直管分部经理2人,或直管分部经理1人、处经理2人;所辖84人;
 
  (六)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68Q;
 
  (七)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个人代理人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的以外,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个人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经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一)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三)达不到本公司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四)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信誉的行为;
 
  (五)对本公司有欺骗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代理合同即行终止;
 
  (一)自保证合同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供新的担保人;
 
  (二)个人代理人年满六十周岁;
 
  (三)个人代理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与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名词释义:
 
  (一)直管人员与直接主管:某主管示经其他主管而直接管理的个人代理人(包括主管系列和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称为该主管的直管人员。该主管为其直管人员的直接主管。
 
  (二)直管关系(上下级关系):指主管与其直管人员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构成直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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