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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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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共济金使用范围:

  1、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金额(不含特种检查治疗、控制药品、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内超过2000元以上至3500元的部分,由共济金予以支付。

  2、公务员年发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由共济金支付;

  3、公务员因病情需要使用控制药品需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共济金支付50%;

  4、国家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应补助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予以支付。

  第四十八条 原各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医保、人事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章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第四十九条 为满足参保人员的特殊医疗需求,建立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第五十条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个人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各类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个人在参加并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之日起的一年后,享受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具体为:

  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在抢救时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控制药品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由单位支付的医药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五十二条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每相差1年,其按上述第五十一条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即下降10%的支付比例,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50%.第八章 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第五十三条 建立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参加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第五十四条 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每份的缴费金额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

  用人单位可在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以内,每若干年为职工或个人办理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医疗帐户积累资金超出3000元以上部分,经征得本人同意,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其超出金额直接为其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第五十五条 参加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并缴费后,可以终身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待遇。

  办理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手续及缴费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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