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党政群机构协调设置原则。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是行政组织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都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织,党委和政府的关系尤为密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语境下,党政关系应当法制化。在宪法中,除了在序言中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外,在正文中应明确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领导权,制定《党政关系法》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职权范围。有海外学者指出,党的机构就其实质来说也是总体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并且占了总体行政机构很大的一部分,从中央到地方,没有必要实行同样的党政两套班子平行的体制,在中央和省两级,可以行“党政分工”的体制,而在省以下可以行“党政合一”体制。(32)此观点尽管值得商榷,但道出了一些事实,现今党政两套机构的情况下,在地方由党委作出决策,政府执行,法律责任就难以界定,党委不是行政主体,就无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治理理念下,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关系,应当由法律加以调节。党政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作用,使领导制度、执政方式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更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国家中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党的正确领导,保证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社会向现代化的社会迈进。(33)党群关系指的是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但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党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法定化。
(二)行政组织立法的总体思路
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行政组织法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宪法、宪法相关法和行政法范畴。正如行政体制改革不再局限于机构改革,更不局限于机构精简,而是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组织立法的总体思路也不再局限于制定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组织法,形成组织法体系,而是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明确党、政府和社会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相互关系,在原来政府作为单一的行政主体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发挥党委的“元治理”主体作用,以及社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
在横向关系上,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们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从行政组织的角度而言,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的治理主体相平衡。目前国务院部委,包括直属机构中,经济部门仍占大多数,而文化、生态文明保护的部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