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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行政组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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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政组织是主要的主体,而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已取得学者们的共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政府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政府治理的法治化。(22)建立法治政府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更意味着政府自身是依法设立的,职责权限范围是法律赋予的,要让别人守法,政府本身就得“其身正”。规范政府机构设立和确立其职责权限的法律就是行政组织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颁布了不少行政组织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设立、组织和职权等内容。我国曾经走上了先规范行政组织后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制度的道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均失去效力。(23)以往的行政机构改革似乎游离在现有行政组织规定之外进行,《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鲜能为行政机构改革提供依据支撑和助力,反而成为改革的“障碍”,一些改革或者做法甚至被指违反了既有规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国资委”作为“直属特设机构”于法无据;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于法不通。(24)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间职能还缺乏组织法上的明确划分,社会组织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还缺乏法律保障,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以及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均缺乏专门的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欠缺的一部分法律。在治理理念下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行政组织法必将是我国今后发展行政法的重点。

  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组织法保障。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是需要制定一个新的行政组织法来解决行政权力边界不清、关系不明,行政机关易于超越权力、滥用权力的问题。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后法治建设的关键。(25)行政组织法的任务,一方面是完善行政系统上下左右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是处理好行政机关与党政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在政府内部建立责权利结合的机制。各级政府职责权限划分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原则上不重合、交叉,各自在职能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我国需要修改和完善相关行政组织法,保障责权利结合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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