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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行政组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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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政组织是主要的主体,而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领域适当分工,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原则上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承认其行政主体地位是必要的。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是获得法律、法规授权,这种规定限制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可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我国需要改革行政主体制度,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都应当是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法应当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明确规定哪些事务可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并规定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等。(27)

  (三)行政组织立法正当其时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滞后也有其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经济体制处在不断的改革变化中,职能、部门调整经常进行,难以建立起组织法定的法治机制。党政关系的长期不确定,社会组织地位的不明确,也难以建立起内外组织协调关系。十八大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体制建设目标的确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形成,为行政组织立法指明了方向。

  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以及在社会治理中主体地位的日益明确,对传统的行政组织理论产生了挑战,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对行政组织的内涵、外延、行政组织结构等基本理论问题需要作重新认知。(28)这也为行政组织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组织立法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行政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设想

  (一)行政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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