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组织立法正当其时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滞后也有其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经济体制处在不断的改革变化中,职能、部门调整经常进行,难以建立起组织法定的法治机制。党政关系的长期不确定,社会组织地位的不明确,也难以建立起内外组织协调关系。十八大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体制建设目标的确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形成,为行政组织立法指明了方向。
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以及在社会治理中主体地位的日益明确,对传统的行政组织理论产生了挑战,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对行政组织的内涵、外延、行政组织结构等基本理论问题需要作重新认知。(28)这也为行政组织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组织立法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行政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设想
(一)行政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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