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
党委、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作为治理主体,需要理顺三者在治理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既需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党委与政府关系,也需要调整和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上下级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政府内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分工,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成长的两大主轴。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体现为“多元共治”。“共治”(co-governance)一词的基本含义是共同治理。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本身就具有共治的含义。因此共治可以当作一个与治理对等的概念。“这里之所以取共治这一概念,就是为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机制的非对抗性以及利益取向的可调和性。”(11)我们所说的“社会共治”就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社区单位、公民,合作供给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优化社会秩序,推进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12)
共治,并不是群治,而是在一个中心主体协调下形成的多元治理主体体系。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杰索普提出的“元治理”理论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所谓“元治理”,就是作为“治理的治理”。“元治理”旨在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重新组合治理机制。(13)“元治理”理论认为,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样,治理也同样会失败。失败源于治理各方在谈判和协作过程中,由于各自不同的地位和立场,以及各自不同的利益考量,使他们无法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要在多元的治理体系中协调不同力量和组织的立场,使他们达成共同的目标,国家(政府)要承担起“元治理”的角色,因为其是保证社会机制完整的责任承担者,但这种责任并不是要构建一个至高无上、控制一切的政府,而是政府要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的任务,使整个社会体系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中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从而达致治理的目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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