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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行政组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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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政组织是主要的主体,而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
  (一)治理理念下的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不是政府治理理念下的一个新话题,但以前讲行政体制改革,一是基本等同于机构改革,二是局限在政府内部。治理理念下的行政体制改革,“其特点是改革方案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机结合起来,把职能转变作为核心”。(17)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不再侧重于机构调整,而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香火撤了,歪嘴和尚也就没经念了,庙堂自然也会日渐凋萎;否则,香火旺盛,拆了庙和尚也不愿离去,机会一来就会重新建庙。

  以前行政体制改革只是考虑政府内部关系的调整,“通常的假设都以政府为焦点,仿佛它是个‘孤独的’机构,与广大范围的众多社会势力没有关系”。(18)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行政体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组织自身的边界确定,还权于企业与社会;二是建立与党组织、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协调一致。有学者提出,治理现代化有五个标准: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化;法治;效率和协调。(19)其中的协调,就是行政体制改革中躲不开、也绕不过的党政、党群关系。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公共行政组织不断突破原来单一化的模式,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公共行政组织的多元化必将对传统行政组织理论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回应这种挑战,是当今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界面临的共同课题。(20)从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范围看,原来的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治理理念下的行政组织法不仅仅只是国家行政组织的组织法,还应当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承担主体——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组织法,它是规范行政组织及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呼唤组织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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