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可保至被保险人60、70或8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保险费采用趸缴或限期缴费的方式(5年、10年或20年缴清),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第七条如实告知
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