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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重疾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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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可保至被保险人60、70或8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保险费采用趸缴或限期缴费的方式(5年、10年或20年缴清),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第七条如实告知
 
  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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