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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重疾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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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1)肝脏病理证实有大面积肝细胞坏死;
 
  (2)临床上有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其它一切非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的肝损害均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五)严重烧伤:是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烧伤。体表面积根据《新九分法》(LundandBrowderBodySurfaceChart)计算。
 
  注:
 
  (1)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释义中的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的能力;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义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的能力。
 
  (2)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释义中的主任级医师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主任级医师,索赔时,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病史作进一步会诊的权利。
 
  第十三条其他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级以上医院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医院。若本公司指定其他医院,将于保险合同中附医院名单或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若本附加合同未附医院名单或未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则视为本公司未指定其他医院。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手续费:指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保险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五、非处方药:指在索赔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
 
  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六、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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