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二、若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按主险合同的约定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有关“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上不完全一致。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对重大疾病所作的如下定义。本附加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或复效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的下列疾病或初次接受的下列手术:
第一类:
(一)中风(脑血管意外):是指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持续超过24小时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包括脑梗死、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而造成的脑栓塞。诊断必须经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且在发病6个月后仍遗留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发病6个月以内的索赔均不予受理。由于偏头痛所引起的脑症状,脑外伤和缺氧所引起的脑损害,眼睛或视神经和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统缺血性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意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