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给付保险金,并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祝寿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
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祝寿金的申领:
1、由祝寿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