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本合同保险单及附加合同保险单必须一并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合同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有权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且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