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三)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五)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同主险合同。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当本公司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时,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本公司将调整保险费率,并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领须提供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