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主险合同解除、效力中止、终止后;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先天性疾病、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风浪板、漂流、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
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马术、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
险运动和活动;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