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八)多发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其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应由CT或MRI确认的中枢神经系统病灶证实。由于其他病因(如:血管疾病、细菌或病毒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神经内科专科医师提供的病历文件必须载明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详情。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在首次诊断功能障碍的6个月以后作出方有效。
(九)慢性肝脏衰竭: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且被证实具备所有下列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继发于饮酒、吸毒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严重头部外伤: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严重意外头部创伤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缺损,并引起持续
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